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宥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9日14時1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
。
二、本案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原定於11
3年12月25日宣示判決,惟因被告蘇宥嘉陳稱有請親屬代為
繳回犯罪所得之意,為確認此情,本院認為有再使當事人表
達意見之必要,考量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爰裁定
變更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ULDM-113-訴-212-20241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