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ULDM-112-附民-622-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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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原告鄭萬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林興甫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法官認為這個案件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理完畢,所以決定把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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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原 告 鄭萬春 被 告 林興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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