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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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千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8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9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2025-02-27

TCDV-114-除-53-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梁妙莊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黃于容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黃于庭即黃富田即黃燕能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7

TCDV-114-除-50-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孟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維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陳瑭維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11月8日 400,000元 UA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8-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李榮政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李王鳳照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張啓志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蔡和興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李榮耀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李兆佳即李水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E-0000000至109-NE-0000000 6 60000 002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000000至109-ND-0000000 6 6000 003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00000 1 947

2025-02-27

TCDV-114-除-52-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劉松藩即劉蔡雲卿之遺產管理人 劉政林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政宏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玲玲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 楊婷琪 同代理人 稽徵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0000-0 1 1

2025-02-27

TCDV-114-除-42-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梁妙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4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45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000-0 1 47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74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1 77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36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39 01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54 0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79 01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154 0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0 1 105 01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1 165 01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00000-0 1 116 01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00000-0 1 124 01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00000-0 1 85 01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NX-0000000-0 1 97

2025-02-27

TCDV-114-除-51-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蕭益昌 聯邦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 113年9月17日 220,000元 UA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49-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翁克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982

2025-02-27

TCDV-114-除-43-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和立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侯全富 第一商業銀行 南屯分行 113年5月15日 1,050,000元 QA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7-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莊德發即元坤精密實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坤精密實業社莊德發 台中商業銀行 北太平分行 113年9月30日 35,211元 KPA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45-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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