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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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昆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54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655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04

NTDV-113-司促-6281-2024100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宥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11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2,100元與違約金新臺幣2,211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4

CHDV-113-司促-10590-2024100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歐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167元,及自民國 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5,21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01

MLDV-113-司促-6769-2024100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黃品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893元,及自民國 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6,68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01

MLDV-113-司促-6765-2024100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羅仁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18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800元及違約金1,27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01

MLDV-113-司促-6767-2024100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欣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48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1,24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01

MLDV-113-司促-6768-20241001-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世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417元,及自民國 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4,64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ILDV-113-司促-4594-20241001-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蔡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298元,及自民國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及逾期滯納金1,500元,暨違約金4,53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ILDV-113-司促-4593-2024100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仰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伍仟零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1

KLDV-113-司促-5410-2024100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昊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187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3,81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01

MLDV-113-司促-6766-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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