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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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0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張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71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17日 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300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 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7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2024-12-25

TCEV-113-中小-4504-20241225-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高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6,823元,及自民 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25

CYDV-113-司促-10534-20241225-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275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41%計算之利息,與 自113年8月17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 計收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計 收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25

CYDV-113-司促-10535-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7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馬緯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5

TCDV-113-司促-37676-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7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賴毅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 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5

TCDV-113-司促-37677-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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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7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許倢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5

TCDV-113-司促-37679-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67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佑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參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5

TCDV-113-司促-37674-20241225-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謝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新 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⑵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 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CTDV-113-司促-15938-20241224-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蔡狄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CTDV-113-司促-16864-2024122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057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02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 00元,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24

NTDV-113-司促-8197-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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