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定。再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
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
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
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
購買商品,未依約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
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載,如債務人未依約定付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分期款視同全部到期。惟按民法
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
揭特約條款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
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債務人
支付全部價金。本件商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5,215元,
分12期按月付款,每期付款1,268元,至113年10月5日止,
債務人遲付之金額僅1,268元,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
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至113年12月5日止,債務人遲付之總
額始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綜上所述,債權人請求逾附表
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暨違約金 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計息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利率 (日利率) 1 1,268元 113年10月5日 16% 萬分之5.4 2 1,268元 113年11月5日 16% 萬分之5.4 3 5,071元 113年12月5日 16% 萬分之5.4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8195-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