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明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張泰郎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3年9月22日死亡,為此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請法院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尚不足5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
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月24日
送達,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NTDV-114-司繼-54-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