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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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利敏 代 理 人 李欣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 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 ,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 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 )及入帳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除聲請狀已經檢附之證物6外,請自行依上開調取資料核對 並補正。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五、請說明自111年8月起至113年8月15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8月16日起迄今(即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 (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 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並請說明   1、依聲請人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示,其中有來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給付款,請具體 說明交易原因(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是否 持續領取中)。   2、聲請人自述擔任保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收取,請提出 最近6個月內之收款證明(例如收據、金融機構帳戶交易 明細等),並說明契約內容(例如照顧幾名嬰幼兒,年 紀、受託照顧期間、照顧每名嬰幼兒之報酬若干)。 六、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至113年8月15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8月16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汪子涵、汪子揚、黃錦雲自111年8月起至11 3年8月15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8月16日起 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 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 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 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住宅居住之人?有無共同負擔租金、水 電費? 九、請提出受扶養人黃錦雲之戶籍謄本、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黃錦雲之全體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十、請檢附資料說明受扶養人汪子涵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該2 筆所得之原因(交易發生之起日及具體交易內容)? 十一、請檢附資料說明受扶養人汪子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於玉山銀行給付之原因(交易發 生之起日及具體交易內容)?如為投資,資金來源?  十二、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債務種類為「汽車貸款」部分,發生原因及所 提供之擔保品為何?

2024-10-17

TYDV-113-消債清-159-20241017-1

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星明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請提出自111年5月2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 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 ,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 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 供原因。   ◎聲請狀已經檢附之帳戶,請自行檢視是否全數提出及有無 補登資料。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除聲請狀證7至證9已經提 出者外,如經上開查詢結果尚有其他保單,亦請提出各該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 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聲請狀已經檢附之保單資料1份,請自行依上開調取之查詢 表檢視是否已全數提出、有無遺漏。 四、請聲請人說明自111年5月21日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 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 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五、請說明自111年5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7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含調解聲請),以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迄今111年5月21日 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 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 段分段說明)。   薪資所得部分,並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 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 ,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 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自111年5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7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含調解聲請),以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迄今(即聲請後) ,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 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 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 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聲請狀所檢附112年度清單載「查無資料」,是否有誤,請 自行確認。 八、請提出依離婚協議書每月給付2名女兒扶養費共4萬元之支出 證明。並說明受扶養人賴樂珈、賴樂甯與何人同住。 九、提出受扶養人賴樂珈(Z000000000)、賴樂甯(Z000000000 )之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十、受扶養人賴樂珈(Z000000000)、賴樂甯(Z000000000)自 111年5月21日起至113年8月27日(即聲請前二年內,含調解 聲請),以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 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 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請附契約等資料詳細說明債權人清冊中有關星展銀行房屋貸款之債權發生原因及該筆之擔保品資料。如為不動產,請提出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十一、請詳細說明債權人清冊中有關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發生原因。如為買賣分期債務,請說明買賣標的等 交易細節,及購買原因。 十二、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陳慶安」、「葉碩文」、「林子堯 」之債權債務資料(例如借據、本票、判決等)。

2024-10-17

TYDV-113-消債清-119-20241017-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素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其中債權人清冊應表明㈠債權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 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表明:㈠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 條定有明文。至於聲請清算時,亦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應表明如上之事項及證明 ,同條例第81條亦有規定。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具狀聲請,僅提出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核發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紙,且書狀名稱及內容未勾選聲請事項,究為聲請更生或清算,意旨不明,亦未依法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如附件所示聲請時應協力檢附之文件及證明,不合程式。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聲請狀應補正聲請之事項(更生或清算勾選其一)。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為更生聲請,應按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記載,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為清算聲請,應按同條 例第81條第4項記載,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債權人清冊(如為更生聲請,應按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記 載,如為清算聲請,應按同條例第81條第2項記載)。 四、債務人清冊。        五、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應備之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  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最近3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㈥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或繳納金融機 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並提 出存摺內頁影本。  ㈦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及保險費、保單價值或解約 金金額為何?  ㈧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㈨如有扶養人口,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說明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津貼。

2024-10-14

TYDV-113-消債更-452-20241014-1

重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郭小草 被 告 史乃文 何靜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另未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主張 之合理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49頁及個資卷)。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2024-10-14

TYDV-113-重訴-351-20241014-2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士軒即邱子軒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開戶資料(縱無開戶 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 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並請說明有無於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開戶?如 有,聲請書之財產目錄何故未填載?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7月19日起 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 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 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 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 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 、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 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 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 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請 說明866-PVK號車所有人為何人?目前車籍及管領使用狀況? 五、請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112年度所得資料清單中有關「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受託保管元大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之所得163元之 收入原因?如係持有股票等有價證券等,請一併說明種類、 金額、期間。 七、聲請人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8日前(即聲請前二年 內),以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 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 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 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 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4-10-09

TYDV-113-消債更-417-20241009-1

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柔穎(即楊薏薰即楊凱薰)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4月25日起 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 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 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 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 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 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經上開查詢結果有保單 ,除已提出者外,亦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 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 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中提及車牌000-0000號車遭和潤公 司拖走等語,請附證明補充說明該車目前所在及車籍登記情 況。 五、請說明自113年4月25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 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 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六、聲請人於113年5月24日具狀陳報每月支出不足部分由家人、 朋友支應等語,請說明該名家人、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 及支應之頻率、金額,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3年4月24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前與銀行協商成立,嗣後毀諾。  ㈠請陳報協商何時成立及其內容,以及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與銀行協商時,自協商成立時起回溯3個月內之收入為 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於毀諾時,自毀諾時回溯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 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具體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資料中,有因購買iPHONE 14 Pro Ma x 128G型行動電話而生之債務,請說明何時購買該行動電話 及交易細節?以聲請人自述之資力,購買高價行動電話之原 因為何?此外,債權人清冊中之「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發生原 因均載「手機貸款」,請具體說明各筆債權債務發生詳細原 因(例如購買手機、型號、時間、金額等)。以上所取得之 行動電話目前是否仍由聲請人管領使用?該等行動電話之價 值為何?

2024-10-09

TYDV-113-消債清-157-20241009-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仁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開戶資料(縱無開戶 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 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5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 ,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 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 )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並說 明車牌000-000機車為何人所有?目前車籍資料及使用狀況? 六、請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請提出內容清晰可以辨識之證明文件,原聲請狀所附薪資袋為照片圖檔,內容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聲請人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2日前(即聲請前二年 內),以及自113年5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 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 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 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 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載明債務之種類及發生原因 。其中有關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請 具體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例如購買商品名稱、價格、時 間、付款方式、擔保品等)。另就陳報「台新銀行」之債權 數額部分,請確認有無短報;就所陳報「遠東銀行」部分債 權額為零元,請確認遠東銀行是否為債權人。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4-10-09

TYDV-113-消債更-437-20241009-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雁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請提出 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9月23日起 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 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 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 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 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 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於聲請狀說明車牌000-0000號遭合迪公司拖回,請補 充說明該車目前所在及車籍登記情況、有無經債權人拍賣取 償。 五、請說明自113年9月23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9月22日前(即聲請前二 年內),以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 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 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 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 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吳佳宴、吳佳芛、吳恩旻、潘甫丞、潘杰廷目前與 何人同住。如有同住但戶籍址不同,請說明原因;如未同住 ,請提出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  ㈡上開五位受扶養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9月22日前(即聲請 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 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 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 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說明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及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中摘要或 備註欄中有載「遠傳電信費」、「發年金、行政院發」之交 易原因?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4-10-09

TYDV-113-消債更-415-20241009-1

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清忠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7月11日起 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 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 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 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 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 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經上開查詢結果有保單 ,亦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 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 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五、請說明自113年7月11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 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 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㈣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於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零元,來自家人資助 ,然聲請人為51年次,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 病等)自111年7月11日至113年7月10日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 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投保資料,投保單位為新北市集中市場 零售攤販職業工會,投保薪資31,800元,請說明聲請人自11 1年7月11日起至113年7月1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 113年7月1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收入?並檢附證明。 如為個人攤商,請附證明說明每月營業額。 八、聲請人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3年7月1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7月1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數額或原始債權發生之 本金及利息。

2024-10-09

TYDV-113-消債清-135-20241009-1

消債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戴明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4月3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除聲請狀證7至證9已經提出者外,如經上開查詢結果尚有其他保單,亦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說明自113年4月3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 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 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㈣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於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來自配偶資助,然聲 請人為64年次,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 自111年4月至113年4月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 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配偶陳建仁從事之工作、每 月收入。 七、聲請人自111年4月3日起至113年4月2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4月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說明陳報之居住地「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00號13樓」 之房屋是自有或承租?聲請人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2024-10-07

TYDV-113-消債清-153-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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