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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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恩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忠義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忠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路○段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5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忠義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12

CHDV-114-司繼-315-20250312-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蕭桂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蕭燈酉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燈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 ○○巷00號)之手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蕭燈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12

CHDV-114-司繼-512-20250312-1

司監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2025-03-12

TCDV-114-司監宣-29-20250312-2

司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李遠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提出遺產清冊。 ㈢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2025-03-12

SLDV-113-司繼-2598-20250312-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吳健雄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敏子(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里○○路0 00號)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12

TNDV-114-司繼-605-20250312-1

司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黃基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芷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芷庭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2025-03-12

KLDV-114-司繼-167-20250312-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7號 聲 明 人 鍾景蓮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鍾國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00鄰○○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鍾國治於113年11月1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鍾國治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鍾國治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12

PTDV-114-司繼-307-20250312-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4號 聲 明 人 盧阿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盧陳清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00鄰○○路000巷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盧陳清香於113年12月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盧陳清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盧陳清香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12

PTDV-114-司繼-434-20250312-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5號 聲 明 人 林詩涵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林水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0鄰○○街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林水琛於114年1月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水琛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水琛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12

PTDV-114-司繼-435-20250312-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94號 陳 報 人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芬 關 係 人 劉○賢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劉○泰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 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 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劉○泰(民國114年1月9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000號)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 日起7個月內,向陳報人劉○芬或其他繼承人即關係人劉○賢 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間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2025-03-12

TTDV-114-繼-9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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