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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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3號 原 告 邱慧琴 被 告 謝亦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2-附民-2393-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52號 原 告 張佳螢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0 樓 被 告 葉協興 居臺中市○○路0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2-附民-1952-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顏靜宜 被 告 葉協興 居臺中市○○路0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2-附民-197-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755號 原 告 王稚涵 被 告 葉協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2-附民-106-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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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劉筱茜 被 告 蘇升宏 李佳叡 風辰 何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對象,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或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為限。若以非被告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其為不合 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劉筱茜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 ),對被告蘇升宏、李佳叡、風辰、何治豪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前揭刑事案件中,被告蘇升宏、李 佳叡、風辰、何治豪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該案被告,此有 起訴書在卷可稽,是原告於前揭刑事案件中,對被告蘇升宏 、李佳叡、風辰、何治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葉協興、林政漢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2024-11-27

TCDM-112-附民-144-20241127-2

簡上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胡玉梅 被 告 蔡信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2024-11-27

TCDM-113-簡上附民-78-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劉筱茜 被 告 葉協興 居臺中市○○路0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君律師 林政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2-附民-144-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01號 原 告 莊昱安 被 告 陳承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3-附民-2801-20241127-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淑娟 盧淑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 所為113年度中簡字第19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828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盧淑娟、盧淑芬(以下合稱被告2人)明 示僅就原判決之刑一部提起上訴(見簡上卷第96至98、104 至10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及其立法理由,本 院僅就原判決科刑之部分審理,至其餘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 罪事實、論罪等部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均引用原判決書記 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2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淑娟年紀比較大、身體有問 題找不到適合的工作,如果去服勞役頭會暈,被告2人是無 心的、進去也沒有什麼惡意,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 對被告2人也是一種壓力,被告2人租房子就快1萬元,希望 能夠輕判2,000、3,000元的範圍內等語。 三、經查,依原審敘明之前開理由,原審係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 人楊欣雅之關係、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 刺激、其等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及違反義務之程度、其等 犯罪後之態度、其等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科罰金5,000元,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日,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就量刑加以審酌,且 已斟酌被告2人上訴意旨所指摘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 其等之生活狀況等節,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 量之權限,所為量刑尚無違法失當,無從僅憑被告2人上訴 意旨所述前揭事項即認原審分別量科上開刑度有何量刑過重 之情。是被告2人提起上訴,並以前揭理由請求撤銷原判決 更為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TCDM-113-簡上-354-20241127-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52號 原 告 張佳螢 被 告 王怡雯 謝亦喬 林承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 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 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 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院所受理112年度金訴字第1583號詐欺等案件,檢 察官就原告張佳螢為被害人之部分,係起訴葉協興為被告, 且經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王怡雯、謝亦喬、林承勳 有對原告為幫助詐欺等犯行,此有該刑事案件之起訴書及判 決書在卷可憑。則被告王怡雯、謝亦喬、林承勳既非原告被 詐欺部分之被告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 明,原告對被告王怡雯、謝亦喬、林承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2024-11-27

TCDM-112-附民-1952-2024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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