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立琪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部分「於民國113年7月18日19時52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
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臺南○○店』內」更正為「於民國113年7月
18日19時47分許進入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全聯福
利中心臺南○○店』內」。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立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竟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
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
,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另考
量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其有竊盜之前科素行,暨被
告於警詢自陳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件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商品,固為其犯罪
所得,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若再宣告沒收
其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101號
被 告 王立琪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號之1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立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18日19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臺南
○○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竊取該店貨架上
,由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所有、該店負
責人翁○○所管領之「曼秀雷敦深層保濕潤唇膏」1條、「CAR
MEX小蜜媞修護脣膏」2條、「曼秀雷敦ACNES抗痘筆」1支(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36元,以下合稱本案商品),得
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因王立琪離開現場時,
觸發防盜感應裝置,經翁妙娟發覺有異後,調閱監視器錄影
畫面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立琪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翁○○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自白書、全聯公司內部盤點明細表各1份、
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犯嫌。又被告已
交付賠償金520元等情,此有自白書1份在卷可參,如再予宣
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NDM-113-簡-4352-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