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昆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9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913元 詹昆桀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昆桀於民國110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3日止累計395,948元正未給付,其中361,913元為本
金;33,94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SLDV-113-司促-12508-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