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朱沅諺
被 告 黃仲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仲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PCDM-112-附民-301-2024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