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務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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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黃冠彰 黃翊翔即黃英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冠彰於民國106~112年間邀同債務人黃翊翔 即黃英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527,100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 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 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 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 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 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 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黃冠彰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08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96,669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翊翔即黃英弘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669元 黃冠彰、黃翊翔即黃英弘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96669元 黃冠彰、黃翊翔即黃英弘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669元 黃冠彰、黃翊翔即黃英弘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4

CHDV-114-司促-2130-2025030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劉宗憲 劉政清 一、債務人劉宗憲、劉政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 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宗憲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政清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46,31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 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36期,於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宗憲自民 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 1,9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政清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60元 劉宗憲、劉政清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9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1960元 劉宗憲、劉政清 自民國114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60元 劉宗憲、劉政清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4

CHDV-114-司促-2132-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㚥婷 黃世昌 一、債務人黃世昌、黃㚥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 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㚥婷於民國109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世 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4筆,共計新臺幣37,6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 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60 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㚥婷自民 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 6,446元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世昌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依如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5705-2025030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登親 王英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2,11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113元 王英花、王登親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72113元 王英花、王登親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113元 王英花、王登親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登親、王英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72,11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王登親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王英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72,1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王英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2025-03-04

SLDV-114-司促-8-202503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徐丹芸即徐琍文 林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丹芸即徐琍文、林素真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85,02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徐丹芸即徐琍文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林素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85,02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林素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029元 林素真、徐丹芸即徐琍文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85029元 林素真、徐丹芸即徐琍文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029元 林素真、徐丹芸即徐琍文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7-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玉清 周福海 一、債務人周玉清、周福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 貳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玉清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周福海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 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總計317,03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周玉清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62,09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周福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2,093元 周玉清、周福海 自民國113年08月0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62,093元 周玉清、周福海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093元 周玉清、周福海 自民國113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61-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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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廖彥喆 廖千祺 一、債務人廖千祺、廖彥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 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彥喆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廖千祺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2筆,計新臺幣97,658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廖彥 喆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2 ,3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千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釋 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戶 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317元 廖千祺、廖彥喆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12317元 廖千祺、廖彥喆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7元 廖千祺、廖彥喆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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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王凡輔 債 務 人 張艾茹 一、債務人王凡輔、張艾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 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王凡輔於民國110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艾茹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25,987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 人王凡輔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 本金23,85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艾茹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857元 王凡輔、張艾茹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857元 王凡輔、張艾茹 自民國113年 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15-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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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子紘 陳怡如 一、債務人王子紘、陳怡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子紘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國立台灣藝術 大學邀同債務人陳怡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5份,金額總計188,17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子紘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5,86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怡如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 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5,869元 王子紘、陳怡如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25,869元 王子紘、陳怡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5,869元 王子紘、陳怡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22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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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思涵 廖姿絜 一、債務人曾思涵、廖姿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 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思涵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廖姿絜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份,金額總計42,072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曾思 涵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42,0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廖姿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2,072元 曾思涵、廖姿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42,072元 曾思涵、廖姿絜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072元 曾思涵、廖姿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59-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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