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代號BG000-A113033號女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代號BG000-A113033B號女子
代號BG000-A113033C號男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SCDM-113-侵附民-26-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