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以葳
相 對 人 鞠琮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鞠琮麟於民國112年6月30日簽立
金錢借貸契約書1紙(另有借據及本票各1紙),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6月30
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約定按本利攤還每月約定日(每月
5日前)為1期,共分24期。惟借款人若有違反本約約定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遲繳各項利息、本金)之行為者,債務人喪
失期限利益,借款期間不待債權人通知即視為提前到期,債
務人應立即清償借款本息之全部,若仍有遲延者,除未清償
之本金外,應再按本約約定之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計算
至實際清償之日一次清償予債權人。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7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4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
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6月30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自113年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1,524,000元(含
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不動
產抵押借貸切結書、借據、本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鞠琮麟,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
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萬年 191 0 0 3,407.00 0000000分之106022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93 棒球路180巷6號 萬年段1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一層78.88,總面積78.88 全部 共有部分:萬年段332建號**326.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0
PTDV-113-司拍-171-20241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