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林郁雯 (住、居址均詳卷)
陳永琪 (住、居址均詳卷)
被 告 王以樂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以樂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
,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HLDM-113-原附民-185-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