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
債 權 人 洪志誠
債 務 人 黃筑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
聲請狀所載係依借款所生消費借貸關係,債權人請求分別自
民國113年1月21日、113年2月26日起算利息,惟依狀附借據
及聲請狀所所述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2月31日,是以借款期
限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即114年1月1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
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3379-20250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