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全良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400號、113年度偵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
襲,臺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