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晉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046元,及其中新臺幣71,9
10元,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為民法第250條所明定。準此,違約金之請求
以當事人間有約定為必要。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乙節,觀諸其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並無任何
關於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難認債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
務。是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債務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4-司促-1620-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