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蘇政元
相 對 人 晉安建築材料行即許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