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WANNASRI MANAT 馬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付款地在雲林縣,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
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7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3年8月21日 68,280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4-司票-76-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