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家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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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陳木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陳木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陳木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2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燕鵬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燕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燕鵬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 第13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06-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森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6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1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智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智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智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4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3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計宏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計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計宏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第9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03-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俊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俊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俊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0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宏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宏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 上更一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09-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佑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佑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佑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1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頤伶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頤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頤伶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26-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生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生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2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 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1-22

KSHM-113-聲保-435-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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