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關 係 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田宗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田宗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1月31日死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街0巷00號)」之記載,應更
正為「田宗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民國95年1月3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街0巷00號)」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TNDV-113-司繼-4830-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