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機動利率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 告 邱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貸款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第19條約定(本院卷第27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 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2日簽立系爭契約,向原告申請借款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日起至116年9 月2日止,息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 %計付,嗣於111年12月30日、112年10月16日分別簽立增補 契約,最終約定分別於前12個月按月攤還本息7,600元、400 元,自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任何一 宗債務,依系爭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貸款總餘額自應償日起,加計如附表 E欄所示之違約金。然被告分別還款至113年6月2日、同年9 月2日即未繳付,依約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 增補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頁面、催告函、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 卷第22頁至第92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2,4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A B C D E F 尚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註 1 871,893元 2.295%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借款金額95萬元。 2 45,884元 2.295% 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 借款金額5萬元。

2025-03-11

SLDV-114-訴-120-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姿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7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96元 駱姿禎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001元 駱姿禎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1%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駱姿禎於民國107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27日止累計57,648元正未給付,其中56,996元為本金;5 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債務人駱姿禎於民國108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5 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12月27日止累計96,056元正未給付,其中94,001元 為本金;1,963元為利息;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1

SLDV-114-司促-23-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1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612元 李昀 自民國114年01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9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昀於民國109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 月03日止累計377,111元正未給付,其中375,612元為本金; 1,4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1

SLDV-114-司促-205-20250311-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467元 簡婉玲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婉玲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284,861元正未給付,其中275,467元為本 金;8,69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1

SLDV-114-司促-29-20250311-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家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家檥於民國11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6日止累計407,181元正未給付,其中388,709元為本 金;18,37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家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累計5 2,814元正未給付,其中49,234元為消費款;3,580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8709元 王家檥 自民國114年0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234元 王家檥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1

KSDV-114-司促-4235-202503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1,1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祥豪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 日止累計471,168元正未給付,其中457,391元為本金;13,6 8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391元 劉祥豪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1

NTDV-114-司促-1409-2025031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施榮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0,0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施榮斌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5月11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4日 止累計460,022元正未給付,其中444,401元為本金;14,843 元為利息;7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4,401元 施榮斌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1

NTDV-114-司促-1412-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家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家愷於民國113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541,051元正未給付,其中 522,960元為本金;17,948元為利息;14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22,960元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9% 無 無

2025-03-11

TTDV-114-司促-718-2025031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佳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8,13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佳鳳於民國113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2日止累計1,188,134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002元為本 金;41,33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佳鳳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38-202503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2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素惠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 3日止累計311,292元正未給付,其中302,301元為本金;8,9 9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301元 林素惠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PTDV-114-司促-1798-2025031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