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準備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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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葉美吟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代 表 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孫 國 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2025-02-12

KSBA-111-訴-358-20250212-1

國審交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品珅 選任辯護人 楊文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楊宗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訴訟參與人 劉俊輝(年籍、地址均詳卷) 劉俊辰(年籍、地址均詳卷) 劉俊賢(年籍、地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王齡梓律師 蓋威宏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所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 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㈡所示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 附表二、㈠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之規定,檢察官、 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 各款並明定證據應認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 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 及權衡指引,其第1項至第3項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 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 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 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 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 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 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國民法官 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 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 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 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 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之過度負擔。又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 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 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 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 「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 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 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 罪責證據部分 檢證1 被告黃品珅於民國 113年2月28日偵訊 時之供述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具備重要性 檢證2 案發路口之監視器 影片 有證據能力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與本案事實具備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況 同上檢證1 檢證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 (製圖日期: 113年5月30日)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6 被害人之113年2月 17日沙爾德聖保祿 修女會醫療財團法 人聖保祿醫院診斷 證明書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8 本院108年度桃交 簡字第1560號簡易 判決、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 速偵字第2756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上檢證2 同上檢證1 檢證9 被告黃品珅於 113年2月15日警詢 時之供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檢證10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速偵字 第2756號偵查卷宗 內被告黃品珅於 108年5月12日警詢 時之供述 同上檢證1 同上檢證1 ㈡ 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檢證11 被告黃品珅之刑案 資料查註記錄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認定具備重要性 檢證12 被告黃品珅之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桃園交通中隊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同上檢證11 檢證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勤務指揮中心受理 案件紀錄表 同上檢證11 檢證14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緊急救護案件紀錄 表 同上檢證11 檢證15 110報案錄音檔之 檢察官勘驗筆錄 同上檢證11 檢證16 消防局報案錄音檔 之檢察官勘驗筆錄 同上檢證11 檢證17 告訴人提供之被害 人生活照、家庭照 4張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檢察官所說明,此證據可證明被害人生前之生活狀況及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核屬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必要性 ㈠ 科刑證據部分(自由證明即足,無須審究其證據能力) 辯證1 案發路口之監視器 影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認定具備重要性

2025-02-11

TYDM-113-國審交訴-2-20250211-2

簡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吳東翰 被 上訴人 謝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2025-02-11

PCDV-112-簡上-247-20250211-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張鎰䜢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2025-02-10

KSHV-113-上-200-2025021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15號 原 告 劉玲宜 被 告 吳力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2025-02-10

PCDV-113-訴-3815-20250210-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黃郁茵(即梁東澤之繼承人)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樓 梁天耀(即梁東澤之繼承人)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侯少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2025-02-10

TPBA-112-訴-634-20250210-1

簡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趙俊傑 被上訴人 沈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2025-02-08

TNDV-113-簡上-133-20250208-2

保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陳宏謀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2025-02-08

TNDV-111-保險-12-20250208-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施佳宏 施應慶 施韋考 施翠峯 施政楷 施政輝(原姓名施政暉) 上 6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施桞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 代理 人 李鴻良 視同上訴人 施淑美 法定代理人 施順利 視同上訴人 施慶源 施慶鐵 施慶文 王正皇 王正國 王瑞榮 王瑞隆 王瑞豊 王金祿 王銘壎 王崇溢 王志弘 施淑婉 施何彩琴(即施坤南之承受訴訟人) 施春銀(即施坤南之承受訴訟人) 施榮林(即施坤南之承受訴訟人) 施秋菊(即施坤南之承受訴訟人) 施漢銘 施順成 施坤河 施朝鑫 周彥良 周月桂 周宣汝 周家慧 施桂蘭(即施海桐之承受訴訟人) 陳施凉(即施海桐之承受訴訟人) 施燈和(即施海桐之承受訴訟人) 施鄭金對(即施海桐之承受訴訟人) 施燈洲(即施海桐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陳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08

TCHV-113-上-370-20250208-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有關營建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謝承軍 莊秀蓮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原 告 王明竹 許志豪 上列1至4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簡瑟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黃怡樺等人(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2025-02-08

TPBA-112-訴-349-2025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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