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慈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自小即有智能障礙,雖
有國中畢業之學歷,但無一技之長,至今並無正式之工
作經驗,仍不黯世事,但因已滿20歲•於民法上為有完
全行為能力之人。
(二)聲請人之父親乙○○已於111年3月4日死亡,留下聲請人
母親丙○○與聲請人相依為命,惟丙○○亦患有思覺失調症
,自94年1月經鑑定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由於二
人均無法找到工作,因此只能依靠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如今尚能勉強維持溫飽。
(三)聲請人因患有輕度智能障礙,自理生活及網路社交之功
能尚可,但其認知功能及學習方面均有明顯障礙,例如
,無法背誦完整之九九乘法表、無法正確辨認時鐘指針
顯示之時間,與社工約定會面時間後,卻無法準時赴約
等,亦曾因為在網路上找工作,而遭詐騙集團利用繳出
銀行卡及密碼,致遭地檢署以詐欺罪偵辦,幸而地檢署
査明後,認為聲請人並無幫助詐騙之犯意,給予聲請人
不起訴處分。
(四)聲請人現雖已滿20歲,惟因智能障礙,顯無法處理自己
法律上事務,而其父親已死亡,母親丙○○係中度精神障
礙患者,亦無法代其處理法律上事務,目前聲請人母女
二人均由○○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黃社工給與生活、工作
上協助,惟聲請人顯有選任輔助人為其處理各項法律事
務之必要。為此爰聲請輔助宣告裁定,並請選定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或其所指派之人)為聲請人之輔助人。
(五)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應受輔助宣告,並選定臺南市
政府社會局為輔助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影本。
⒊親屬系統表。
⒋聲請人及其母親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
⒌本院通知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其未於鑑定時到場,亦
未陳報意見。
⒍本院114年2月26日訊問筆錄。
⒎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聲請人為智能不足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聲請人為輔助之宣告,並認選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為
聲請人之輔助人,符合聲請人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