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民國112年8月9日入監),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154-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