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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民國112年8月9日入監),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5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宗仁(原名王宗霖、王宗仁)前犯詐欺罪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民國112年7月10 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2-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翔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判並送執行(刑處有期徒刑4年1月、民國111年2月5日 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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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石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石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石錦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法院 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民國103年9月13日入監),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04-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芝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執聲付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芝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芝宇(原名賴怡君)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處有期徒刑8年2、民國108年7月2日入 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2-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 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燦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燦輝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民國112年5月24日入監),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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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 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龍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處有期徒刑1年2月、民國112年11月14日入監),在監獄執 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0-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6月、民國105年1 月29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2-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健呈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健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熊健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 1年2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1-25

KSDM-113-聲保-203-20241125-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柚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柚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柚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3月確定,並 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5

KSDM-113-聲保-22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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