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楊子瑤
被 告 郭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
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求為判決: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43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製作之分配表表1(下稱系爭分配表)所載次序4、次序5所列分
配金額,均應剔除。因系爭分配表所載次序4、次序5所列分配金
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4,800元,有系爭分配表
影本1份在卷可按;而原告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為604,800元,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核定為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TNDV-113-補-1199-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