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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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江達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99997-6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1746166-3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1746167-4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7-1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8-2 股票 1 100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29-3 股票 1 100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1770230-6 股票 1 1000 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610518-8 股票 1 278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1

CTDV-113-司催-274-20241021-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蕭達興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傅仰德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5225000016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 0006185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1

CTDV-113-司催-273-20241021-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楊翠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92725-8 股票 1 22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21

CTDV-113-司催-280-20241021-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曹盛菊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 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6-9 股票 1 1000 002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7-0 股票 1 1000 003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8-2 股票 1 1000 004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9-4 股票 1 1000 005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0-0 股票 1 1000 006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1-2 股票 1 1000 007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2-4 股票 1 1000 008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3-6 股票 1 1000 009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4-8 股票 1 1000 010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5-0 股票 1 1000 01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6-1 股票 1 1000 012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7-3 股票 1 1000 013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8-5 股票 1 1000 014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9-7 股票 1 1000 015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0-3 股票 1 1000 016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1-5 股票 1 1000 017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2-7 股票 1 1000 018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78-4 股票 1 1000 019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79-6 股票 1 1000 020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80-2 股票 1 100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17

CTDV-113-司催-276-20241017-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 送達代收人 中國人造纖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姚小姐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吳許月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申請印鑑證明之用途不得 記載為拋棄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 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11

CTDV-113-司催-270-20241011-2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邱坤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2075-1 股票 1 13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11

CTDV-113-司催-269-20241011-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尤雲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尤雲昇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3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48, 93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8

CTDV-113-司促-12957-20241008-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鍾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鍾嘉峻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5月5日止共消費簽帳29,5 9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08

CTDV-113-司促-12954-20241008-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林汶諭即鄭光太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8553-4 股票 1 2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755-5 股票 1 3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90-2 股票 1 3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741-2 股票 1 3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330-4 股票 1 3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5757-8 股票 1 4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722-9 股票 1 5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50-9 股票 1 5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53-8 股票 1 9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28-9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53-6 股票 1 7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44-3 股票 1 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54-1 股票 1 6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8-1 股票 1 5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2-3 股票 1 22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3-4 股票 1 36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 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0-08

CTDV-113-司催-266-20241008-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吳碧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通 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22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 費用,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2024-10-08

CTDV-113-司催-204-202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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