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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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張立來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90-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松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3,9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松聿祥於民國113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04日止累計264,771元正未給付,其中257,813元為本 金;6,25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松聿祥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向 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 120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累計299,151元正未給付,其中 290,000元為本金;8,45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813元 松聿祥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0000元 松聿祥 自民國114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74-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5,94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5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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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雨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28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56-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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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89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6,89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5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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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3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7581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4,30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37 5811。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55-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葉德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2888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4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W02 8885。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48-20250311-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9458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1

MLDV-114-司促-1365-20250311-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振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企苗栗分行 114年1月15日 14,175元 ZG7800326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0

MLDV-114-司催-37-20250310-1

司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游柏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樂廷、張珍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   未提出本票原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 同年月3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10

MLDV-113-司票-952-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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