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財產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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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胡茗凱(原名胡宏杰、胡宏達) 代 理 人 葉又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 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 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 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 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 ,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第9條 第2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係為保 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 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 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設本條,明定更生開始之障礙 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再按法院就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債條例第11條之1亦規定甚明。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 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 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 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 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 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之意旨 ,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 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 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7號更生 事件前置調解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 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大安分局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影本 等件供參,惟聲請人檢附之上開資料,核其內容仍未齊備, 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裁定要求補正(下稱上開裁定,見消 債更卷第37至40頁),並於114年2月13日開庭訊問聲請人之 代理人對本件之意見,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裁定內要 求補正之資料,致本院無從審酌認定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再者,本件聲請人應預 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100元,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通知應 於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3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41頁), 聲請人亦逾期未繳。是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資料暨預納郵務 送達費,以致本院無從審酌認定其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堪認聲請人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 力義務。綜上以觀,聲請人顯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當 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 情形,則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 如主文。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2025-03-10

PCDV-113-消債更-504-20250310-2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許成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2+1)×51×20=3,0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並提出「最新」聲請人 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 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 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 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 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1年10 月1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1 年10月11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止,以及「目前」之收入數 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 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 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六、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

2025-03-10

PCDV-114-消債更-48-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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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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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書維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洪大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4+1)×51×2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二)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三)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 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 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 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聲 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申請) (四)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 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 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 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 2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收入每月為4萬元,然聲請人之必要支出每月9萬8,400 元(計算式:聲請人個人39,360元+父親扶養費29,520元+長 女扶養費29,520元=98,400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 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並請以表列 清冊方式,重新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 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 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 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 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1年9月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 兩年內「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計3萬9,360元,顯已超 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即以111年、112、113年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二倍,分別為1萬8 ,960元、1萬9,200元及1萬9,68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 所公告之111、112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800 元、16,000元、16,400元×1.2倍),是請補正說明上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 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 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 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父親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父親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 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請列出具體項目、扶養費2萬9,520元之計算方式並製成表 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⒉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親義務之人)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父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 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 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 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 (二)聲請人長女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長女,請說明應分擔聲請人長女之扶 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長女之關係為何,並提 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列出具體項目、扶養費2萬9,520元之計算方式並製成表 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⒉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長女義務之人)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長女關係?並提出親屬系 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 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 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 (三)請說明上開受扶養之人自111年9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兒少補助、身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 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之「 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 面)」。相關證明文件。 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10

PCDV-114-消債更-25-20250310-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怡晴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何時開始請育嬰假?預計何時回職場工作? 目前收入來源?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 原因為何?如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可 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如已找尋工作,請提出在職證明 書、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 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 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 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 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是否 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   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親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聲請人父親108年出 國1個月之原因?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並提出父親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025-03-10

SCDV-114-消債更-18-20250310-1

消債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方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周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2年2月至114年1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等證明文件。聲請人於上開期間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9550元(房租3000元、水、電、天然氣2000元、第四台350元、電信費1400元、油資800元、伙食費9000元、日常用品費用3000元),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114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亦請具狀陳明。 3 聲請人於109年1月迄今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如有,應提出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亦請一併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2年2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5 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即子女林佳欣、林柏翔、母親張敏華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6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林佳欣、林柏翔、張敏華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7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0)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2025-03-10

MLDV-114-消債更-9-20250310-1

消債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巧治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 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11條定有明文。又依消債條例第82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 況,債務人違反此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參 其立法理由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 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 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程序係為 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 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 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 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清算之目的,當以積極誠 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 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 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 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 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 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 理之誠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 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 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如該裁定附件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然聲請人雖於114年1 月24日具狀陳報已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保險明細,請容後補呈云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亦未陳明有何正當事由向本院請求延展補正期限,有債務 清理陳報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無 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 要件,其聲請清算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 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 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 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 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 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 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 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 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清算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 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2025-03-10

TNDV-114-消債清-8-20250310-2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沁儀即林奕瑋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2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請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供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⒌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⒍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⒎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2025-03-10

TNDV-114-消債更-112-20250310-1

消債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陸美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 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11條定有明文。又依消債條例第82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 況,債務人違反此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參 其立法理由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 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 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程序係為 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 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 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 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清算之目的,當以積極誠 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 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 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 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 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 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 理之誠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 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 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如該裁定附 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然聲請人雖於114 年1月20日具狀陳報其未領取任何補助和退休金,並表示上 開裁定附件所示其餘事項會再補正云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亦未陳明有何正當事由向本院請求延展補正期限,有 民事補正狀、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致本院無 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 要件,其聲請清算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 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 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 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 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 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 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 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 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清算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 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2025-03-10

TNDV-113-消債清-165-20250310-2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穎榛即蔡惠芬 代 理 人 蔡仲閔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有關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註記毀諾部分,請說明:  ㈠何時與銀行成立協商及其內容為何?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以上各點涉及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條可否再行聲請更生之認 定,請檢具資料詳實說明,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開戶資料(請向 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9月起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 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 有隱匿財產之虞。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 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 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 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 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有無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9月至113年8月」及「113年9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陳報前二年收入,但未檢 附任何證明,請補正。   ㈡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 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 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111年9月至113年8月」及「113年9月起至今」有 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3年9月起至今之每月支出,如果與聲 請狀陳報前二年資料相同,簡要敘明相同即可,不必另提出 支出證明。   九、有關扶養人口部分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林建利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個蕾所得資料清單  ㈡說明林建利自「111年9月至113年8月」及「113年9月起至今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例如教育就學補助等)或 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 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 ,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聲請人自113年9月起至今之每月支出之林建利之扶養費金額? (如果同聲請前,簡要說明同前即可)  十、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2025-03-10

TYDV-114-消債更-107-20250310-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夏紋霆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 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6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500元=1,56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 予聲請人。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 五、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請敘明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八、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 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顏竣宸 、顏梓瑜之最近2年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4年2月26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4年 2月26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 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 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 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二、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 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2月26日起 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 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 式為登載)。 十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2025-03-10

TTDV-114-消債更-2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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