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94號
陳 報 人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芬
關 係 人 劉○賢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劉○泰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
民法第11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
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劉○泰(民國114年1月9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000號)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
日起7個月內,向陳報人劉○芬或其他繼承人即關係人劉○賢
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間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