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筱惠

共找到 175 筆結果(第 171-175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高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高毅(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9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PHM-113-聲保-937-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晋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晋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晋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44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PHM-113-聲保-932-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康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康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康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0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PHM-113-聲保-927-20241004-1

聲再
臺灣高等法院

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5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慧貞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 字第169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42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1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慧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慧貞不服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16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 9月26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 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 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 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2024-10-04

TPHM-113-聲再-459-202410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孟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孟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48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2024-10-04

TPHM-113-聲保-948-202410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