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高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高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高毅(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
59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TPHM-113-聲保-93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