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崇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69
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陽光明媚」之詐欺集團成員及
其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甲○○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先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取消訂單之方式向乙○○行騙,致乙○○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
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TUDLA JONATHAN PACLE等人所有
之人頭帳戶,再由該暱稱為「陽光明媚」之人以通訊軟體指
示甲○○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心圓精緻汽車旅館外,向
「陽光明媚」指派之人拿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
甲○○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持前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
所示之詐騙贓款,再將之攜往心圓精緻汽車旅館,交付「陽
光明媚」指定之詐欺集團上手,藉此隱匿此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之金流軌跡。嗣乙○○事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帳
戶資料後,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且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核與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9818號、1
13年度偵字第1456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提起公訴
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應追加起訴,該案現由
貴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案件(嘉股)審理中,有該案
件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稽,爰依法追加起訴
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7條第1款及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業經
本院嘉股於113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
參,而本件檢察官係於113年10月14日追加起訴,有本院刑
事分案室收件章戳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追加起訴之
程序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人頭帳戶 被告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12年12月5日0時31分許 4萬9,987元 TUDLA JONATHAN PACLE(中文譯名:喬納森 )所有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5日0時3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36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32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12月5日0時40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40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58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2月5日0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1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1時31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1時32分許 9,905元 112年12月4日21時46分許 4萬9,984元 KHUONG DINH DUC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4日21時5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2萬0,005元 112年12月4日21時55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4日21時48分許 4萬9,982元 112年12月4日21時56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4日22時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仁美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 2萬0,005元 112年12月4日22時6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2月4日22時2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4日22時1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 4萬9,989元 112年12月4日22時16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4日22時2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仁美門市 9,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1分許 4萬9,987元 112年12月5日0時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5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6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9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3分許 4萬9,986元 112年12月5日0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2年12月5日0時13分許 1萬0,005元
TCDM-113-金訴-3464-2024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