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昱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送達代收人 郭家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陳麗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昱銘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如有同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而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係
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
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
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
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
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百分之20
,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
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
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參考司法院97
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聲免字
第5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事由
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
第142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87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
裁定自民國98年2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後因
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能由本院裁
定認可,本院即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聲請人自98年
9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
用及債務,經本院於99年1月5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項
所定不免責事由,且不宜依消債條例第135條規定予以免責
,經本院於99年10月6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裁定聲請
人不免責。末因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經本院
於107年7月19日以107年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主張因
清償而應免責,是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
142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其債權額之
20%以上。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相對人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清償19,600元、8,800元,已逾附表所示「不免責確定
後繼續清償金額」欄位所示之數額,各相對人受償金額亦已
達各相對人債權之20%(如附表「債權受償比例」欄位所示
)等情,業據提出渣打銀行交易傳票、聯邦銀行全行代理收
款申請書為證(卷第8至10頁)。經本院以113年6月12日屏
院昭民文字第113消債聲免4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各相對人
亦均稱聲請人清償之數額與其所述相符,是聲請人前開主張
,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至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之20%,核與消債條例第142條第
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金額 債權受償比例(小數點2 位以下四捨五入) 是否已達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債權額20%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1,277元 331,277元 100% 是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912元 19,600元 20% 是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5,175元 197,771元 44.43% 是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640元 46,640元 100% 是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8,204元 56,747 元 23.82% 是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871元 8,800元 20.01% 是 備註: 1.「債權總額」: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98年10月27日債權表。 2.「債權受償比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金額)÷ 債權總額。 3.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債權總額× 20%。
PTDV-113-消債聲免-4-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