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孝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2813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易字第2902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章孝源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押之水菸膏壹批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章孝源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輸入私菸,妨害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之管理,其輸入之重量
4公斤多,逾公告不罰之2.27公斤之程度,兼衡被告大學之
智識程度,從事房仲工作,平均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元之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參酌被告本案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堪認本案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
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如入監服刑,亦不利其復歸社會,為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惟其本件犯行造成法律
秩序危害,為使其面對其行為責任彌補所造成法律秩序危害
以贖前衍,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爰參酌本案行為
情節及被告個人生活情狀等情,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
定,命被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被告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者,得
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水菸膏1批,係依菸酒管理法所
查獲之私菸,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4項,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8131號
被 告 章孝源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章孝源明知自國外輸入菸品,應取得財政部核發之許可執照
,如未取得輸入許可執照而擅自輸入者,係屬菸酒管理法第
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私菸。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前之某日,透過中國大陸地區淘寶購物網
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水菸膏
1批,並透過大陸地區之公主集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公
主物流公司),委託不知情之報關行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W2053B室,下稱璟赫公司)
,於113年1月2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進口貨物1
筆(簡易申報單編號CX130T8SG803號、主提單編號000-0000
0000號、分提單編號000000000000號),以航空貨運快遞之
方式,自中國大陸地區輸入未經核准而禁止輸入之私菸即如
附表所示之水菸膏1批。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1
13年1月30日下午2時5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遠
雄股份有限公司快遞貨物專區,就前揭貨物查驗後扣押在案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告發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章孝源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自承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之價格,購買水菸膏1批,並為如附表所示水菸膏之實際貨主之事實。惟辯稱:我知道沒有正常申報是違法的,也知道2.25公斤內是合法的,我有請大陸的集運商幫我申報,也有請廠商寄符合的數量來,我買的是這個範圍的量等語。 2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第CX130T8SG803號影本1紙。 證明被告就本件遭查獲之貨物,申報時之名稱為「FARRAGO」、數量4件、淨重2.5公斤、完稅價格196元,納稅義務人為被告之事實。 3 個案委任書1紙。 證明被告委由璟赫公司進口上揭快遞貨物1筆,被告為實際貨主之事實。 4 實名認證之一次性委任報關APP「EZWAY」之申報資料確認頁面截圖1份。 證明璟赫公司報運本件進口快遞之內容為,原申報金額:196、貨物品項:FARRAGO。 5 WECHAT對話紀錄截圖1份。 1.證明公主物流公司有將璟赫公司欲申報之上開內容告知,請被告在EZWAY實名認證按申報相符並將截圖回傳,被告於113年下午2時26分許,有將海關實名委任,內容為:原申報金額196、貨物品項FARRAGO之截圖回傳之事實。 2.被告係於本件遭查緝後始 向公主物流公司詢問為何 當初報關是亂報的。 6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集搜索筆錄、113年2月5日北普竹字第11301 008510號函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3張。 證明扣得以被告為名義人輸入之如附表所示之水菸膏1批之事實。
二、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香菸,為本法所稱
之私菸;輸入私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輸入私菸未逾一
定數量且供自用,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
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
、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財政部1
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未逾一定
數量不罰之標準為菸絲5磅(約2.27公斤)。經查,本案被
告未經許可而輸入之水菸膏總淨重為4.925公斤,已逾財政
部所公告不予處罰之數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
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水菸膏1
批,請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馬 中 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 雪 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 實際輸入貨物名稱 數量 (PCE) 淨重 (KGM) 1 OVERDOSE Sweet Rose (100g) 1 0.1 2 DARKSIDE Darksupra (100g) 1 0.1 3 SPECTRUM TOBACCO (100g) Jasmine Tea*1 Brazilian Tea*1 2 0.2 4 BLACK BURN Strawberry Jam (200g) 1 0.2 5 BLACK BURN (100g) Green Tea*2 Epic Yogurt*1 3 0.3 6 CHABACCO MIX (200g) Munbai Tea*1 Passion Fruit*1 Summer Lymonade*1 Peach-Lime*1 Elderberry*1 Double Apple*1 Pomelo*1 7 1.4 7 MUSTHAVE HOOKAH TOBACCO (125g) Violet*1 Black Currant*1 Topic Juice*1 Lemongrass*1 Space Flavour*1 Pinkman*1 Milk Oolong*1 Berry Holls*1 Kiwi Smoothie*1 Ruby Grape*1 Maple Pecan*1 Pineapple Rings*1 Forest Berries*1 Morocco*1 Mango Sling*1 Chocomint*1 Mulled Wine*1 Grapefruit*1 Honey Holls*1 Ice Mint*2 21 2.625 總計 36 4.925
TPDM-113-審簡-2675-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