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順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27876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順發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交訴卷第37頁),
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KSDM-113-審交訴-310-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