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一造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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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10號 原 告 周玗儒 被 告 陳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771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0年7月5日13時56分許、17 時33分許、17時34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5萬元及2萬 元,共計9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台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受 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刑 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 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為真 實。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 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 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9

SJEV-113-重小-2210-20241009-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呂泓緯 被 告 林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9

SJEV-113-重小-2017-20241009-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被 告 吳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000年0月出廠使用,至111年11月8日本 件車禍受損時,使用2年11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萬3049元折舊後為1萬 1342元,加計工資7萬4592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承 保車輛修理費用計8萬5934元(計算式:7萬4592元+1萬1342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60-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詹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 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76-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陳冠中 被 告 陳金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75-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陳品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元,及自本案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3日11時55分許,無照駕駛( 即駕照業經吊銷仍駕車)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 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赤峰街與承德路2段53巷口 時,因超過限速行駛之過失,不慎與訴外人薛惠尹騎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薛惠尹受有體傷 ,而系爭機車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 尚在保險期間中,經薛惠尹申請理賠,且經原告查證屬實, 原告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薛惠尹醫療費 用等共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9816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5條第1項 第5款之規定,原告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薛惠尹 對被告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申請書、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 收據、交通費用證明書、看護證明書、強制險理賠作業畫面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調取本件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 未到場或具狀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 證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足 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2萬9816元等語,固屬有據。 二、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車禍 之發生,被告駕駛車輛,固有超速行駛之過失,惟薛惠尹亦 同有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等過失,有現場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足 見薛惠尹對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原告應併予承擔之。 本院審酌被告及薛惠尹之過失情節,認原告應承擔6成過失 責任比例,被告則有4成過失責任比例,從而,被告應賠償 原告之金額減為1萬1926元(計算式:2萬9816元×0.4,元以 下四捨五入),始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請求者,難認有據 ,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79-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定被告為本件車禍 肇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000年0月出廠使用,至112年9月16日本 件車禍受損時,使用已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2920元折舊後為292 元,加計工資3500元、塗裝4610元,承保車輛之合理修復費 用為8402元(計算式:292元+3500元+4610元)。 三、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車禍 之發生,被告駕駛車輛,固有未注意安全間隔之過失,惟原 告承保車輛駕駛人史佳穎亦同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 過失,有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在卷可稽,足見史佳穎對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 ,原告應併予承擔之。本院審酌被告及史佳穎之過失情節, 認原告應承擔3成過失責任比例,被告則有7成過失責任比例 ,從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減為5881元(計算式:8402 元×0.7,元以下四捨五入),始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請求 者,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67-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被 告 鄭翔鴻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61-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曾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2053-2024100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敏文律師 被 告 于思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00年0月出廠使用,至111年8月14日本 件車禍受損時,使用已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 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萬4109元折舊後為141 2元,加計烤漆1萬8643元、工資7000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 告賠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計2萬7055元(計算式:1412元+1 萬8643元+7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0-04

SJEV-113-重小-195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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