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ELINDA 琳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ELINDA 琳達核發支付命令,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TCDV-113-司促-28685-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