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丘家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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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INDRIENI艾妮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INDRIENI艾妮核發支付命令,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函請債權人於文 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   ,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 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2024-11-12

CYDV-113-司促-8491-202411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ELINDA 琳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MELINDA 琳達核發支付命令,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1-12

TCDV-113-司促-28685-20241112-2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ANTI KARTIKA央娣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 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2024-11-06

CYDV-113-司促-8414-20241106-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IMAS HADI PRATAMA 迪馬斯間聲請支 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1-04

ULDV-113-司促-7289-2024110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JAELA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680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2,56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1-04

MLDV-113-司促-7162-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NIA SONI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1,3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金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1-01

SCDV-113-司促-9395-2024110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SANTOS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9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1,69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10555-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NOFIDIAH OKTAFIANIT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未清償價金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0639-20241030-2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TITI SAETI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TITI SAETI計新臺幣3,330元迄今未 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聲請人並 未繳納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 TITI SAETI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2024-10-30

ILDV-113-司促-3799-2024103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WAWAN GUNAWAN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WAWAN GUNAWAN(居留證號碼: 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6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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