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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雍正龍(即唐寶 蓮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壹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PCEV-114-板補-65-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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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孫譽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 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1-14

PCEV-113-板小-3676-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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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 告 張繼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1-14

PCEV-113-板小-3854-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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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張宏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零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1-14

PCEV-113-板小-3882-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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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林秋香 鍾旻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 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秋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秋香負擔十分之九即新臺幣玖佰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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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吳昶毅 被 告 吳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參萬參仟 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 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2025-01-10

PCEV-113-板小-3798-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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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蜜蜜 原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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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0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曾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 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 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計息期間 13,512元 百分之12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483元 百分之12.83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25-01-10

PCEV-113-板小-3800-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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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林書暐 被 告 謝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30元,及其中新臺幣20,876元自 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1-09

PCEV-113-板小-3744-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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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品穎 被 告 林陸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43元,及其中新臺幣58,378元自 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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