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昭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1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72,82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算之利息,及
自113年6月16日起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
前之利息92,257元、違約金7,6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合計為1
,772,693元【計算式:1,672,824元+92,257元+7,612元=1,772,6
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
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1,672,824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11月13日 11% 92,257元 2 違約金 1,672,824元 113年6月16日 113年11月13日 1.1% 7,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