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敏偉
代 理 人 詹宛儒
相 對 人 劉恬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嗣後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9,600,000元),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
)、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
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9月30日、107年9月26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及60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3年6月4日,尚負債本金5
,574,73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
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關山鎮農會授信約
定書、放戶交易查詢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於文
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見相
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關山鎮 里壠 1230-3 108.73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3 8 6 公園路26號 里壠段 1230-3 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 5 7 . 0 0 二層 5 7 . 0 0 三層 5 7 . 0 0 突出物 1 0 . 6 1 1 8 1 . 6 1 基層陽台、 貳層陽台、 參層陽台 10、1 0 、1 0 平方公尺 全部
TTDV-113-司拍-43-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