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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蘭松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6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蘭松仁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34,412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 2日止累計528,805元正未給付,其中513,654元為本金;14, 839元為利息;3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蘭松仁於民國111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 2日止累計269,859元正未給付,其中266,537元為本金;3,3 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654元 蘭松仁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2 002 新臺幣266537元 蘭松仁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2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14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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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傑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傑翔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11日止累計10,303元正未給付,其中10,201元為本金;10 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01元 林傑翔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14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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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鄭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2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育賢於112年6月9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 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 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 :新臺幣49,582元整。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68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8月17日起 ,以本金新臺幣49,582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 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 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㈢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82元 鄭育賢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617-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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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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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2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943元,及自民國93年9月2 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柏宏於民國92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㈡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62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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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俐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0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俐今於民國110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18日止累計269,050元正未給付,其中266,400元為本金; 2,6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400元 陳俐今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635-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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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董子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0,5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董子翎民國108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7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 2日止累計470,526元正未給付,其中456,029元為本金;13, 7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029元 董子翎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3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15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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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志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志慶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11日止累計18,293元正未給付,其中17,916元為本金;28 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16元 林志慶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141-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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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偉傑於民國111年09 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 起至民國120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62,446元正未 給付,其中59,427元為本金;2,92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427元 蔡偉傑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647-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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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魏欣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5,208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36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6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 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3年2月22日撥付信用貸款100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加6.0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 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 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 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8月22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 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945,208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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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東縣關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敏偉 代 理 人 詹宛儒 相 對 人 劉恬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嗣後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9,600,000元),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5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 )、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 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9月30日、107年9月26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及60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3年6月4日,尚負債本金5 ,574,73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 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關山鎮農會授信約 定書、放戶交易查詢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於文 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見相 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43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關山鎮 里壠 1230-3 108.73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3 8 6 公園路26號 里壠段 1230-3 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 5 7 . 0 0 二層 5 7 . 0 0 三層 5 7 . 0 0 突出物 1 0 . 6 1 1 8 1 . 6 1 基層陽台、 貳層陽台、 參層陽台 10、1 0 、1 0 平方公尺 全部

2024-12-12

TTDV-113-司拍-4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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