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益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9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20,145元,及其中本金19,433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20,145元及其
中本金19,43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9385-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