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
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
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
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SDEV-113-沙簡聲-29-20250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