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郭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淑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其管理被繼承人郭淑芬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8,84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
如附表所載。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
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845元 蕭能維律師即郭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338,845元 蕭能維律師即郭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845元 蕭能維律師即郭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0.265% 001 新臺幣338,845元 蕭能維律師即郭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38,845元 蕭能維律師即郭淑芬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807-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