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慶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08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75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判決如
下:
主 文
周慶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
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周慶旺於民國113年5月19日上午8時35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
車,前往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全聯福利中心基隆光華
店購物,利用店員理貨無暇看顧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員陳煜翰管領之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商品,得手後迅即騎乘機車離去現場。
㈡周慶旺於113年5月25日上午8時11分許,騎乘上開機車,前往
上開全聯福利中心基隆光華店,另萌生不法所有意圖,徒手
竊取貨架上由店員陳煜翰管領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商品,
得手後旋即騎乘機車離去現場。
二、證據
㈠被告周慶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44頁至第4
6頁)。
㈡對於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煜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偵卷第15頁至第17頁、本院易字卷第42頁至第44頁)。
㈢收銀機銷售查詢列印資料(見偵卷第21頁、第25頁)、全聯
實業(股)公司基隆光華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及商品售價標
籤(見偵卷第23頁、第27頁)、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畫面擷取
照片(見偵卷第29頁至第43頁、偵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內)、
現場照片(見偵卷第45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9
月4日勘查筆錄暨檢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見偵卷第7
3頁至第105頁)及本院勘驗筆錄(本院易字卷第43頁至第44
頁)等件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所犯2
罪,各次犯罪時間及犯罪所得互有不同,客觀上可按其行為
外觀,分別評價。是以被告所為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核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實質上數
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自陳: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小康之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且尚未賠償告訴人所
受損害而徵得告訴人原諒,於本院訊問證人及勘驗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及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斟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刑期總和,其犯罪次數及各次
犯行犯罪時間各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為其犯本案各次竊盜犯行之犯
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則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㈠ 113年5月19日部分 周慶旺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㈡ 113年5月25日 部分 周慶旺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物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竊取商品(金額:新臺幣) 1 犯罪事實㈠ 113年5月19日部分 ①「加拿大JOE楓糖漿」1瓶(價值365元)。 ②「特級龍眼花蜜」1瓶(價值239元)。 ③「銀寶善存50+男性綜合維他命」1瓶(價值969元) 【①至③共計1,573元】。 2 犯罪事實㈡ 113年5月25日 部分 「特級龍眼花蜜」1瓶(價值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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