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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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簡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2,793元,及其中18 ,652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 計欠費42,79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18,652元 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91-2025021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 債 權 人 曾思菁 債 務 人 游智勲 游源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游源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3 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 亦有其適用。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查債務人游智勲之住所為宜蘭○○○○○○○○○之住址,有內政部 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 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 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 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游智勲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ILDV-113-司促-557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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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 債 權 人 林宏昌 債 務 人 林書楷 曾素芬 林銀漢 一、債務人林書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林書楷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即債務人曾素芬、債務人 林銀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ILDV-113-司促-5031-2025021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宇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198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15,1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2

ILDV-114-司促-653-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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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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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邱劦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1,43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2

ILDV-114-司促-664-20250212-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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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雅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5,410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2

ILDV-114-司促-660-20250212-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禾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622元,及其中26 ,20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231-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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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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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號 債 權 人 葉玟欣 債 務 人 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639-20250211-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尤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014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4,0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635-20250211-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子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415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1

ILDV-114-司促-645-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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