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9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區○○路00號11樓
債 務 人 張晏僑 住○○市○○區○○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
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23樓之1,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KSDV-113-司執-14799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