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百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百山於民國94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6,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25,60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3,9
16元為本金;新臺幣1,563元為利息;新臺幣127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百山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
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10,087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9,282元為本金;新臺幣647元為利息;新臺幣
1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鄭百山於民國9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
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累計新臺幣33,263元正未給付,其
中新臺幣31,653元為本金;新臺幣1,379元為利息;新臺
幣2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3,916元 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9,282元 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31,653元 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
TTDV-113-司促-5058-20250108-1